返回首页

兵役法修订几次?

150 2024-04-14 22:10 admin   手机版

一、兵役法修订几次?

截止至2019年2月9日,兵役法先后修订了三次。1、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2、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

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3、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gsp经历了几次修订?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历了两次修订和一次修正。 2000年,gsp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正式公布实施。 2012年底,当时国家卫生部实行大部制,主管当时国家药监局。gsp实施12年后根据监管和流通形势大幅修订(第一次),以卫生部令第90号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2015年7月,当时药品监管重回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重新发布总局令第13号。这次修订内容并不大,主要是职责归并。 2016年7月,受山东疫苗案和药监码案影响,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修正gsp的决定。 gsp正式实施强制认证前,在国家的推行时期,即gsp的前身是《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三、种子法修订几次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种子法修订几次已经成为了热门话题。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修订和完善种子法,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修订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几次重要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基于对农业发展形势和科技进步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需求,并为农业种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种子法发生在200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也提上了日程。因此,第一次修订主要针对种子质量和品种保护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第一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包括:加强种子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种子标准体系;加强对农民种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农民种子的权益;改进种子质量检测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利益保障。

第二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种子法则发生在2015年。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第二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推动种业创新发展。

第二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用种子的管理;改善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机制,促进农民种子合作组织发展。

第三次修订

随着我国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发展形势的日益复杂,第三次修订种子法已经于2020年启动,并正在进行中。这次修订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种子品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根据相关部门的消息,第三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将包括:加强种子品种创新保护,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强种子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产品品质和安全性;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培育农业现代化新型经营主体。

展望未来

种子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未来,我国农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因此,种子法的修订也将面临更多的任务和要求。

我们期待未来种子法修订能够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加强种子品种的研发和保护,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业需求。同时,也希望种子法修订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种子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总之,种子法修订几次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需要。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我们相信,种子法将为我国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助力我国农业走向更加繁荣昌盛的未来。

四、兵役法修订了几次?

截止至2019年2月9日,兵役法先后修订了三次。

1、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

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3、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审计法》修订过几次?

《审计法》修订过一次,《审计法》经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六、教师法总共修订几次?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曾于2009年进行修订。

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需要。

《教师法》上一次修订是1993年10月,至今已接近30年,在这30年中,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时代进步巨大,旧的内容已经不符合今天的时代要求,因此,修订并颁布新版《教师法》是必然之举。

第二,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次修订稿第1条内容已经开宗明义:“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教师的使命和担当。

七、公司法修订过几次?

《公司法》全文一共经过了四次修正。

1、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

2、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

3、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

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

八、事故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几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九、动物防疫法修订过几次?

动物防疫法修订过4次,1997年7月3日到2021年5月1日。共修订4次

十、合同法修订几次合法?

严格来说,合同法无论修订多少次都是合法的。

法律是用来规范和约束人类及其活动的行为规范,但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根本法宪法到部门法刑法、民法等,都要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支付不断出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一种必须进行不断地修订,才能与之适应。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上一篇:返回栏目